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回答:據2014年《社保法》第二條,《勞動法》第186條;《醫保法》修訂及補充第12條;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於2011年9月27日頒行《工作法》第3232號文本有關收取勞工的社保、醫保、失業保險規定,當有僱用需求,僱傭單位可與高齡勞工簽訂延長勞動時間的合同或簽訂從3個月以上的新勞動合同,或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上述勞工都屬參加強制社保、醫保、失業保險的對象。因此,與貴公司簽訂延長勞動時間的合同或簽訂從3個月以上的新勞動合同,或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若干60歲以上勞工按規定都被視為參加強制社保、失業保險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