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胡氏逢欣律師回答:現行的2013年《土地法》不規定註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書(亦稱為“紅簿”)的年齡,但2005年《民法》卻規定民事行為能力。
具體是:2005年《民法》第二十條規定滿6歲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如下:“對於滿6歲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確立和進行民事交易時,須得到法律代表人的同意;符合其年齡的日常生活需求開支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交易除外。”對於其他場合,“滿15歲至未滿18歲、能確保實行義務財產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 決定和進行民事交易,不需要得到法律 代表人的同意,至於法律另有規定的場合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也是獲確立繼承、贈送及轉讓等財產所有權的對象,完全可以註冊土地使用權與財產所有權證書。
此外,你須按以下兩個方法辦理遺產分配手續:
●或按《公證法》第五十條規定,呈文申報繼承遺產:據此,按法律繼承遺產的惟一一人或多人享有繼承權,但達成不分配遺產的協議,可以要求公證遺產申報文本。
上述內容的繼承遺產申報文本出台後,你與兒子將共同註冊遺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證書,國家權力機關將簽發註明兩人姓名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書。
●或按《公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呈文協商分配繼承遺產:對於按法律規定或遺囑的遺產受益人,但遺囑裡有確定每人享有繼承權的遺產,他們有權要求公證達成分配遺產協議的文本。
在分配遺產的文本中,遺產受益人可以給其他繼承人贈送全部或一部分遺產享有權。此文本出台後,你的兒子將獲簽發註明你兒子姓名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