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律師團鄧文強律師回答:據2014年《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以下16個場合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來自房地產轉讓的收入;夫妻之間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義父義母與義子之間。
2.來自住房、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入,而此人只有一間住房、唯一的土地。
3.來自獲國家移交土地的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入。
4.來自夫妻房地產贈送、繼承;親生父母給親生子女;義父義母給義子的收入。
5.來自直接參加生產農業、林業、種植、捕撈及未加工的水海產的個人、家庭戶的收入。
6.來自為生產目的獲國家移交農業土地的家庭戶、個人的收入。
7.來自信用組織、人壽保險合同的收入。
8.來自外匯的收入。
9.來自上夜班、加班的收入。
10.社保支付的退休金;退休基金每個月發放的退休金。
11.獎學金,包括:國家財政預算發放的獎學金、國內外組織根據本單位的勵學計劃發放獎學金。
12.人壽保險合同賠償金;勞動事故賠償金;國家賠償金。
13.非利潤目的、為了慈善、人道目的、由國家職權機關允許成立或公認的慈善基金會發放的善款。
14.為了慈善、人道目的、由國家職權機關允許的非政府或政府組織發放的國外援助的善款。
15.在越南國際運輸船或國外運輸船工作的越籍船員的收入。
16.個人是船主、有船隻使用權以及個人在提供貨物或服務開採活動領域、海上捕撈水海產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從國家財政預算發放的教育培訓部、教育培訓廳、公立學校的獎學金等等或國內外組織根據勵學計劃發放的獎學金就不會被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