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答:《軍事義務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不執行軍事義務是不履行登記軍事義務、軍事義務體檢、入伍、傳召集中訓練和演習,以及檢查隨時動員和戰鬥的命令。
不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事義務法》第十條規定禁止的行徑之一。視違規性質和輕重而定,違規者將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不履行軍事義務的罪行如下:
不執行關於軍事義務的法律規定,不執行軍事義務和傳召集中訓練等命令,將受行政處罰或被判徒刑,未獲清除犯罪紀錄而重犯,將被管制兩年或被判3個月至兩年徒刑。
若犯以下場合之一將被判徒刑1至5年:自殘或損害自己的健康;在戰爭時期犯罪;拉攏他人犯罪等。
2013年第120號《議定》第六條 規定,違反參加軍事義務體檢的規定,但沒有正當理由,將被罰款80 萬至120萬元。此外,違規者須按軍事義務委員會的指示執行體康診斷或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