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陳友信律師回答:據2020年第145號《議定》第10條第3款,若勞動合同因違反簽訂者權限規定而完全無效,而不重新簽訂,則終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的場合,勞工在按無效的勞動合同工作至該項勞動合同終止時的權益與義務如下解決:若勞動合同中各方的權益均不低於法律規定和正採取的集體勞動協議,則其權益與義務將依照被宣佈無效的勞動合同;若勞動合同上關於各方的權益與義務的內容違反規定,但不影響勞動合同其它內容,則勞工的權益與義務依照第145號《議定》第9條第2款;勞工按被宣佈無效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是勞工為僱主工作的時間,作為實施關於勞動的法律規定的依據。另外,勞工還獲享按規定的離職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