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根據現行《就業法》與《社保法》,享失業津貼和一次性社保補貼的次數不受限制。
若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辭職時達到享失業津貼規定的條件,就按規定向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所屬就業服務中心提交卷宗,就可繼續享失業津貼。
遲繳卷宗不得享失業津貼
第十二郡讀者蘭女士問:我今年已超過勞動年齡,但繳納社保費不到10年,所以未達到獲享退休金的條件。適齡退休後,我曾在其他公司工作,但因年齡大而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因此僅工作幾天就不幹了。
我現已離開此前曾繳納3個多月失業保險費的公司。請問,我可以提交享失業津貼的卷宗嗎?若不,我要怎麼辦才享到失業津貼?
市社保機關回答:根據《就業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之日起的3個月內,勞動者須向由就業國家管理機關成立的就業服務中心提交享失業津貼的卷宗。
對於勞動者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卷宗的場合,就不獲得享失業津貼。若想享失業津貼,你可以繼續上班和繳納失業保險費。若下次按規定離職時,你須注意如期提交卷宗,就能獲享失業津貼。現在未有處理例外場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