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公安部的2016年第29號《通知》第9條第1款規定,在護照丟失起48小時內,失主須向最近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申報以取消已丟失護照的使用價值。
失主若不及時向出入境管理機關通知,則按法律規定可被予以行政處理。
在申報時,失主須出示尚具期效的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以查對。
對於失主透過郵政局提交申報書的場合,則申報書須有失主常住或暫住之地的鄉級公安長的確認。
同時,按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2款a點,某人若丟失護照,而沒有立刻向權力機關申報,將受行政處罰,罰款為50萬至200萬元。
因此,失主在丟失護照起48小時內須向最近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申報,否則按法律規定將受行政處罰。
如果失去護照的人按上述時限內向出入境管理機關通知,將不受行政處罰。
按上述規定,儘管護照丟失是意外的事,但阮秋草讀者沒有及時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報,所以仍要為此行為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