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對於因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導致路人健康、性命和財產嚴重受損的情況,2015年《刑法》(2017 年修訂及補充)規定參加交通者釀成交通事故的責任。
具體是,第二百六十條規定:“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 他人受損,以下場合將被判有期 徒刑:
●致人死亡;
●他人的健康受損和傷殘率達61%以上;
●財產損壞價值達1億至5億元以下;
若犯下以下罪名,將被判最高刑罰15年徒刑:
●導致3人以上死亡;
●3人以上受傷或健康受損的總比例達210%以上;
●財產損壞價值達15億以上。”
從上述規定,以下場合須負刑事責任:
●不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和財產損壞,按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來確定傷殘率和財產損壞價值。
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將審查和確定各方所犯的過失。若有違反《刑法》的跡象,就將卷宗轉送調查機場以按規定處理。
因此,若司機駕車遵守《陸路交 通法》(持有駕照,按照車道而走,不超速,不違反酒駕規定等),發生致人死亡 的交通事故,是遇難者之過失,在不可抗 或為大局形勢的場合下,司機不須負刑事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