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不直接收款的運輸經營是汽車運輸經營活動,其中經營單位既進行運輸,又在從生產至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起碼實行另一個工序,並通過商品或服務營收額而收取運費。
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63號《通知》第五十條規定,對於不直接收取運費的貨物運輸經營單位,屬於以下其中對象就須獲簽發汽車運輸經營單位:甲、按政府規定的危險貨物目錄、載運危險貨物和危險貨物載運執照簽發權力,將車輛載運危險貨物。乙、按陸路載重和有限尺寸規定,將車輛載運超長、超重的貨物。在陸路上行駛超出載重量、超出尺寸和履帶式車。載運超長及超重的貨物。在陸路行駛時,限制在交通工具上裝貨。丙、擁有5輛車以上。丁、使用批准載運貨物10噸以上的交通工具來載運貨物。
貴公司只有一輛車,不屬於須獲簽發汽車運輸經營許可證場合,也不需辦理證明貴公司不屬於持有汽車運輸經營許可證場合的手續。證明過失是處罰權力機關的責任,企業有權證明自己沒有犯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處罰權力機關須證明企業屬於須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