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保機關回答:按第十三屆國會2014年第46號法律規定修訂及補充的《醫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醫保機關向醫保卡持有者直接支付醫保診療費的場合如下:診療室沒簽署醫保診療合同,沒有按《醫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診療。衛生部2019年6月10日頒行第9號《通知》,指引審定簽署最初登記醫保診療合同、轉為亞臨床服務和若干直接支付醫保診療費等條件,從2019年8月1日起生效。
上述《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除了按第十三屆國會2014年第46號法律規定修訂及補充《醫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a及b項規定的直接支付場合之外,醫保卡持有者獲直接支付診療費的場合如下:連續5年以上繳納醫保費,以及一年共同支付的診療費超出6個月基本薪(在非最初登記單位診療的場合除外),但未獲結算共同支付超出6個月基本薪的款項;沒有提供或所提供醫保卡資料不準確的場合;病人出院,因急救、失去意識或死亡而當天轉院前沒有出示醫保卡,或遺失了而未獲重新發給醫保卡等。
能否取回失業保險費?
隆安省讀者陳文仁問:從2013年至2015年,我在某企業工作並繳納失業保險費。從2016年1月至今,我是在鄉人委會工作的職員。請問,我能否取回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手續如何?
越南社保機關回答:根據2013年《就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保險原則是確保分享失業保險費繳納者之間的風險,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作為享有失業保險制度(達到失業保險制度享有條件時)依據的總時間。因此,你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未享有,將獲保留以一旦達到規定條件就享有失業保險制度。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沒有規定可取回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