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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場合

家住本市的文功讀者問:我參加失業保險已經3年多了。最近,我離職及在市就業服務中心提交領取失業津貼的卷宗。但到接收《決定》時,我卻忘掉了,至今仍未領取失業津貼。對於勞工已提交卷宗,但未領取失業津貼的場合,可否保留此前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
保留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場合
市社保機關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頒佈的2015年第28號《通知》第九條,勞工若屬於以下4個場合之一,就獲保留作為計算失業津貼獲享時間的失業保險費繳交時間:

第一,勞工未收到關於享失業津貼的《決定》。

第二,勞工不領取失業津貼。

第三,勞工有未獲享失業津貼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若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超過36個月,則未享失業津貼的時間獲保留)

第四,正享失業津貼的勞工因屬於以下各場合而被終止獲享失業津貼:

-找到工作。

-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

-參加進修課程滿12個月以上。

-執行關於採取送進教養學校、強制性教育單位、強制性戒毒單位的措施的《決定》。

-被法院宣佈失蹤。

-被拘留。

-執行徒刑。

因此,對於文功讀者的場合,由於尚未接收《決定》及未領取業津貼,因此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將得到保留,並將在下一次失業獲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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