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頒佈的2015年第28號《通知》第九條,勞工若屬於以下4個場合之一,就獲保留作為計算失業津貼獲享時間的失業保險費繳交時間:
第一,勞工未收到關於享失業津貼的《決定》。
第二,勞工不領取失業津貼。
第三,勞工有未獲享失業津貼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若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超過36個月,則未享失業津貼的時間獲保留)
第四,正享失業津貼的勞工因屬於以下各場合而被終止獲享失業津貼:
-找到工作。
-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
-參加進修課程滿12個月以上。
-執行關於採取送進教養學校、強制性教育單位、強制性戒毒單位的措施的《決定》。
-被法院宣佈失蹤。
-被拘留。
-執行徒刑。
因此,對於文功讀者的場合,由於尚未接收《決定》及未領取業津貼,因此失業保險費繳納時間將得到保留,並將在下一次失業獲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