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秋桃律師回答:《民事法》有轉交和執行案件義務的規定。據此,按《繼承法》規定,如果執行案者(債務人)或債主(債權人)不幸死亡,執行義務將獲轉交給其他人。自立下繼承遺囑之日起,繼承人有權支配死者留下的財產和履行其義務。履行死者留下的財務義務獲法律規定如下:
-繼承人有責任在死者留下的財產範圍內履行財產義務(其它協商除外)。
-至於財產未獲得分配的場合,死者的財產義務將獲財產管理者在死者留下的財產範圍內與合法繼承人進行協商以履行義務。
-至於財產已獲得分配的場合,每一個繼承人都要履行死者的財產義務,但不超過個人享有的繼承財產。(其它協商除外)
-至於繼承人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該人也和個人繼承者一樣要履行死者的財產義務。
故此,如果債務人的妻兒需要替其還債,他們僅在享有的財產範圍內向您償還。
至於需要履行償還金錢義務的死者有留下財產的場合,實施案件機關將發出文本向繼承人或死者留下財產的管理者通知需要履行死者的財產義務,為期不超過30日。超過上述期限,如果繼承者或財產管理者不履行財產義務,實施案件機關將採取強制措施以確保案件得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