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社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當勞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僱主須與社保機關配合把社保冊退還給勞工,同時確認社保繳納時間。
對於單位拖欠社保費的場合,若勞工具備享社保制度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須為其充分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及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費。另外,企業還須上繳滯納金,社保機關才在社保冊上作出確認,以及時為勞工解決制度。
對於單位未繳夠費的場合,就在已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及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費的時段對社保冊作出 確認。
在徵收企業所欠的保險費後,社保機關將在勞工的社保冊上作補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