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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為勞工繳納社保費,怎麼辦?

本市讀者秋莊問:我在一家旅遊公司工作,從2019年1月開始繳納社保費。但公司於今年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暫停運營。
在離職後,我辦理失業津貼領取手續。那時,我才發現從2019年10月以來,儘管公司每個月都向勞工扣減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但卻沒有繳給社保機關。因此,我要求公司繳納所欠的保險費以給我退還社保冊,但公司不肯。請問,按規定,當勞工離職時,公司對給勞工退還社保冊一事的責任 如何? 
公司不為勞工繳納社保費,怎麼辦?
市社保機關回答:《社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當勞工終止勞動合同時,僱主須與社保機關配合把社保冊退還給勞工,同時確認社保繳納時間。

對於單位拖欠社保費的場合,若勞工具備享社保制度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須為其充分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及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費。另外,企業還須上繳滯納金,社保機關才在社保冊上作出確認,以及時為勞工解決制度。

對於單位未繳夠費的場合,就在已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及勞動事故、職業疾病保險費的時段對社保冊作出 確認。

在徵收企業所欠的保險費後,社保機關將在勞工的社保冊上作補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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