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越中两国边境地方合作走深走实 苏林总书记:德乐省须确立其为连接西原与南中部沿海地区的重要枢纽作用 胡志明市越南国际金融中心正式投入运营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敬献鲜花、上香缅怀革命前辈领导同志 进一步推动越韩合作关系发展 范明政总理:数字化助力—绿色化推广—企业突破—国家远航 苏林总书记:侨胞携手共建日益繁荣幸福的祖国 苏林总书记访柬:不断增进越柬深情厚谊 范明政总理:着力成功落实党“十四大”《决议》 推动国家稳步迈入新发展纪元 苏林总书记圆满结束对柬埔寨王国的国事访问

公寓住房可否作經營用途?

家住本市的家寶讀者問:我的公寓是用於居住目的的公寓類型,但在地面層有一些民戶卻用於經營目的,影響到秩序安全和其他民戶。此行為是否違法?若有,應受如何懲處?
公寓住房可否作經營用途?
市律師團鄭功明律師回答:根據2014 年《住房法》第三條第三款,公寓住房包括兩種: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與為居住和經營的混合目的建設的公寓。

2014年《住房法》第六條第十一款規定禁止的行為包括: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用途;使用公寓內經營區域(按經批准的項目)用於易燃、易爆物品經營目的或造成環境污染、造成噪音污染的服務經營目的,或影響到公寓內其他民戶、個人的活動。

據此,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只能用於居住目的,不得用於作經營目的;經營活動只能在用於混合目的的公寓內開展。

根據上述規定,將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用於居住以外目的一事是被嚴禁的行為,當然將受按規定的處罰。

關於罰款,對於讀者提出的行為,將被處以2000萬元至4000萬元,同時採取克服後果的措施(2022年第16號《議定》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具體是,對以下的行為罰款2000萬至4000萬元:在公寓內不用於經營目的的區域開展經營活動;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用途。

另外,違規者還被要求克服後果,是必須使用公寓住房於居住目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