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功明律師回答:根據2014 年《住房法》第三條第三款,公寓住房包括兩種: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與為居住和經營的混合目的建設的公寓。
2014年《住房法》第六條第十一款規定禁止的行為包括: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用途;使用公寓內經營區域(按經批准的項目)用於易燃、易爆物品經營目的或造成環境污染、造成噪音污染的服務經營目的,或影響到公寓內其他民戶、個人的活動。
據此,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只能用於居住目的,不得用於作經營目的;經營活動只能在用於混合目的的公寓內開展。
根據上述規定,將為居住目的建設的公寓用於居住以外目的一事是被嚴禁的行為,當然將受按規定的處罰。
關於罰款,對於讀者提出的行為,將被處以2000萬元至4000萬元,同時採取克服後果的措施(2022年第16號《議定》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具體是,對以下的行為罰款2000萬至4000萬元:在公寓內不用於經營目的的區域開展經營活動;將公寓用於非居住用途。
另外,違規者還被要求克服後果,是必須使用公寓住房於居住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