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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通道糾紛需否鄉人委會調解?

對於土地使用權糾紛,若尚未經過鄉級人委會調解,就被確定為未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
(示意圖:DAD16)
(示意圖:DAD16)
電子信箱為tranngoc…@gmail.com 的讀者問:2022年初,我和鄰居因共用通道而發生糾紛。我已向鄉人委會提起糾紛解決要求書,但至今仍未見回應,也不組織調解。若鄉級人委會沒有組織調解,我是否有權就共用通道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回答:2013年《土地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於土地糾紛,若雙方不能調解,就向土地所在鄉級人委會提出調解要求。

鄉級人委會主席負責組織土地糾紛調解工作。按規定,調解手續辦理時限自收到要求書之日起45天內。

根據規定起訴條件的2017年第4號《決議》第三條第二款,對於土地使用權糾紛,若尚未經過糾紛土地所在鄉級人委會調解,就被確定為未滿足起訴條件。

對於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糾紛(如關於土地使用權交易得到糾紛),在發生土地糾紛之鄉級人委會調解手續不被視為提起訴訟的條件。

對於你的場合,由於鄉級人委會不組織調解,也不解決共用通道糾紛,故按規定是未滿足提起訴訟的條件。要向法院起訴,你須要求鄉級人委會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功,才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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