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1999年第4號《通知》第一章節第三點規定,公民可以將人民證作為往來和實行各項交易的隨身證件。所有公民有責任攜帶人民證,一旦權力持有者要求檢查及監察,就要出示。
滿14歲的公民要聯繫常住戶口登記地方的公安機關以按規定辦理人民證申請手續。
對於公民出門不攜帶人民證,以及權力持 有者要求檢查時不能出示的場合,將按2013年 第167號《議定》第九條第一款a項被行政處罰。處罰方式可能是,實施警告處分或罰款10萬至20 萬元。
2014年《公民身份證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身份證是越南公民的隨身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價值以在越南領土上進行各項交易。
因此,出門不攜帶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職能部門要求檢查時不能出示,將被處罰。
此外,對於若干意見認為,出門不攜帶人民證將被拘留,這是沒有依據的說法。
根據2016年第17號《議定》修訂的2013年第112號《議定》第十一條規定,按行政手續拘留人民的3個場合如下:
●須立即阻止、停止騷亂公共秩序和傷害他人的行徑。
●須立即阻止、停止走私及跨境非法運貨的行徑,而違規者想潛逃和銷毀證物、工具,並阻礙處罰工作。
●須立即阻止、停止家暴者違反了禁止接觸決定的行徑。
因此,出門攜帶隨身證件是每個人的責任,權力持有者要求時就要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