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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繼承不動產期限是多少年?

讀者童清煌問:我母親於2002年去世,父親在2003年也離開人間,他們死前都沒有訂立遺囑。至2014年,我申訴要求分配由我父母親註冊的住房。然而,法院不受理我的申訴書,理由是繼承申訴逾期。最近,我的某鄰居遇上我類似場合,申訴時卻  獲得法院受理。請問,現行法律規定分配財產的期限如何?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回答:根據2015年《民事法》第623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要求分配不動產的期限是30年,非不動產的分配期限是10年。若落實上述規定,你父母親遺留的住房分配期限還在有效期中。

此前,你的申訴書之所以被駁回,是因為繼承申訴逾期。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號《決議》第7條第3款a項規定顯示,對於2017年1月1日前發生財產繼承糾紛、曾因申訴期限逾期而被法院駁回申訴書或頒行停止處理案件和駁回申請書的《決定》的場合,現在落實新的《民事法》規定,申訴期限還有效。

因此,你可以按上述新規定提交要求分配財產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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