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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繳納社保費

第五郡讀者胡清雲問:我是一家飲食服務公司的兼職人員,與公司簽署了期限3個月的勞動合同。據悉,簽署了期限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須繳納社保,同時繳納社保的月薪不可低於區域基本薪資。請問,我的月薪僅350萬元,是否屬於強制繳納社保的對象?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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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回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非全日工作勞工獲享薪資、權利和義務制度像全日工作勞工一樣,工作機遇平等,不分別對待,確保勞動安全和衛生。此外,《勞動法》還規定,勞工的月薪不可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薪資。根據《社保法》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簽署滿1個月至3個月以下勞動合同的勞工,不分別全日或非全日工作。與此同時,《社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按僱主決定的薪金制度繳納社保的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月薪是按勞動法律規定的薪資和津貼。根據上述規定,胡清雲讀者是強制繳納社保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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