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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持有勞動合同仍可以提出起訴

隆安省濱瀝市讀者阮氏欣問:去年初,我是本市一家成衣公司的勞工。正式工作之前,我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註明勞動者的工資和權利,即獲按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簽約後,公司不交給我一份勞動合同。
在工作過程中,公司所發放的工資不符合初期協議,我曾詢問,而公司的答覆是保留一部分款項等日後才發放。工作近1年後,我申請辭職,並要求公司給我歸還此前尚未發放的款項和社保冊,公司只口頭答應但不實行。請問,我現在沒有勞動合同在手,能否起訴公司以討回工資和社保冊?哪個法院可受理我的 案件?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黃文農律師答:根據現行《勞動法》,勞動者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價值,勞動者和企業各保管一份。每月,企業(勞動使用者)和勞動者有責任繳納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
若你不能提供勞動合同正本,可使用工資表、工資單或其他證件來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資關係。
法院受理案件後,若勞動案件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因相關資料和證據都由勞動使用者保管,故他們無法向法院提供及提交那些資料和證據,勞動使用者有責任向法院提供和提交資料和證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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