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社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能力下降從5%至30%的勞動者可享有一次性勞動事故補償金。一次性領取補償金規定如下:
勞動能力下降5%者可享有月基本薪資5倍,隨後勞動能力下降每增多1%,將獲增加月基本薪資0.5倍。此外,勞動者可按照已繳納社保費年數來計算享有的津貼。具體是,投保時間1年以下獲計算為繳納社保工資的0.5月薪資,之後每多1年投保將獲計算為休假治病前所繳納社保月薪的0.3月基本薪資。
按上述《社保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解決享有勞動事故制度的時間是從接受充分卷宗之日起為期15天內。如果不解決,社保機關必須給勞動者發文通知及說明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