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據2016年第46號《議定》第十七條第三款c項和第一款b項有關陸路交通行政處罰規定,摩托車、機動車(包括電動車)的駕駛者如果違反參加交通條件就被處罰。
據此,對犯以下場合之一的駕駛者處罰8萬至10萬元:駕駛掛著不符合規定車牌;數字模糊車牌;被變形、遮蓋著或損壞車牌的摩托車。
處罰30萬至40萬元如犯以下場合:駕駛無掛車牌的車輛(對於按規定必須掛上車牌的車輛);掛的車牌與登記車牌不一樣;使用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車牌。
除了罰款之外,駕駛者還受附加其他形式的處罰,如:沒收 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車牌(違規車牌),並吊銷駕照1至3個月。
這樣,暫時使用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車牌行徑將被處罰30萬至40萬元。駕駛者還受附加其他形式的處罰:沒收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車牌(違規車牌),並吊銷駕照1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