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根據2014年《社保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第3432號公文的規定,自願投保者享有一次性社保制度的計算方法是按已繳納社保費年數來計算社保額,每年的算法如下:
2014年之前繳納社保的平均月薪,每年為1個半月。
2014年之後繳納社保的平均月薪,每年為兩個月。
對於2014年1月1日前後繳納社保的場合,若在2014年1月1日前計算有剩餘的月數,那些月數將獲列入從2014年1月1日起的投保階段。
對於繳納社保未滿1年的場合,獲享的社保額等於已投保款項,最多是等於投保的平均月薪的兩個月。
獲國家輔助繳納自願社保的對象享有一次性社保制度不包含國家輔助金額,罹患其中一種危險病症的場合除外,如:癌症、癱瘓、肝硬化、痲瘋、嚴重的結核病、感染HIV病毒而且已發展到愛滋病階段,以及勞動能力下降81%以上的其他病症。
根據2014年《社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暫停繳納自願社保,但達不到享有退休金或一次性社保制度的條件,將獲保留繳納社保的時間,讓日後繼續參加或等待達足條件時才享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