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保機關回答:越南社保機關於2017年4月14日頒佈的第595號《決定》第42條第4款規定,勞工在一個月內沒有工作及沒有領取薪資自14個工作天以上就不用繳納那個月的社保費。此段時間不獲算是享有社保金的時間。扣除薪資以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事故-職業病保險費的基礎是勞動合同(招聘決定)、工資決定、工資表等。 因此,若勞工在一個月內沒有工作及沒有領取薪資自14個工作天以上, 則不屬於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事故-職業病保險費的對象。
為了確保勞工的權利,公司應該指引勞工參加家庭戶醫保,可以在暫住地或常住地坊、鄉醫保代收單位或代收郵局或郡、縣社保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