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得同志蝉联胡志明市人委会主席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出席第十一届市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 第十届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主席武文明:第十一届市人民议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范明政总理: 企业应与清化省并肩同行,发挥优势、贡献力量与共享机遇 范明政总理:发展战略技术 解决越南实际问题 范明政总理主持召开有关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指委会会议 南方少年军校成立 朝着现代化、系统化方向抓紧完善体育发展体制 苏林总书记接见多个国际集团领导人 政府总理范明政俄罗斯之行:在新纪元中重新定位并提升越俄合作水平 政府总理范明政圆满结束对俄罗斯联邦的正式访问之行回到河内

可以起訴

家住古芝縣的杜明和讀者問:“我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6月就離職。但在我的社保冊上,公司鎖定的時間為2020年12月。我應該怎麼辦?
可以起訴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2014年《社保法》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有責任按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繳納社保費,同時每月按規定扣除勞工的薪資以向社保基金繳費;與社保機關配合向勞工退還社保冊;在勞工按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離職時,給勞工確認社保費繳交時間。僱主的遲繳社保費、挪用社保費(扣除勞工的薪資,但不向社保基金繳納)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自己的權利,你應要求公司按規定補充繳納社保費。  若公司蓄意不實現,你可以建議國家勞動管理機關、社保機關、公司所在地勞動聯團查處或將企業向法院提告以索要權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