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2014年《社保法》第十七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有責任按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繳納社保費,同時每月按規定扣除勞工的薪資以向社保基金繳費;與社保機關配合向勞工退還社保冊;在勞工按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離職時,給勞工確認社保費繳交時間。僱主的遲繳社保費、挪用社保費(扣除勞工的薪資,但不向社保基金繳納)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因此,為確保自己的權利,你應要求公司按規定補充繳納社保費。 若公司蓄意不實現,你可以建議國家勞動管理機關、社保機關、公司所在地勞動聯團查處或將企業向法院提告以索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