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回答:只 在若干特殊場合,才可以申請更改 名字。
據2015年《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若干場合公民可以 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公認其更改的名字。其中是“因當事人的名字引起誤解、影響到其家庭情感、名譽及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可以證明名字讓本人的名譽、權利、合法利益受損,你可以申請國家權力機關為你改名。
更改姓名的卷宗包括:
●姓名更改申請表(按規定本 填寫)
●本人出生證正本
●作為更改姓名依據有關的其他證件。
對於未滿14歲申請更改姓名者,請把卷宗上交以前登記戶口、住址的縣級人委會。
從收到齊全卷宗之日起為期3天,如果更改姓名的理由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司法科的幹部將填寫入以前登記出生的卷宗上並做出更改姓名決定。如果需要核實的話,批准時間將會延長,但不超過3個工作日。
當收到權力機關發給更改姓名的《決定》之後,就以此為依據辦理其他有關證件更改姓名的手續。
個人更改姓名之事將不影響到其原來名字的權益及實行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