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勞動總聯團勞資關係處回答:據《2014年社保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和第五條;詳細規定《社保法》若干與強制性社保有關條款的政府2015年第115號《議定》第十八條第三款,逃避繳納及拖欠、侵吞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工的權益是獲發和管理社保冊。僱主有責任繳納社保費及每月按法律規定扣減勞工的薪資,同時向社保基金繳納。另外,僱主還有責任為滿足享社保條件的勞工或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的勞工繳納足夠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包括按規定的滯納金,以及時為其解決社保、失業保險制度。據此,公司每月仍扣除勞工的薪資,但不向社保基金繳納及不退還社保冊一事是違反社保規定。因此,你應該將該公司的違規行為向社保機關或公司所在地的國家勞管機關反映,以要求克服後果(繳納所拖欠的社保費,繳納申請確認社保費繳納時間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