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法律公司經理胡元禮律師回答:按《民法》第三條,每個人、法人都平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分別對待;其人權和財產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另外,《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生活、個人隱私與家庭秘密是不可侵犯和受法律的保護;若要收集、保存、公開某人的私生活、個人隱私有關資訊,須獲得其許可;收集、保存、使用、公開家庭秘密資訊須獲得家庭的各成員許可,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個人的書信、電話、電信、電子數據和其他各私人資訊交換方式得到確保安全和保密。
打開、檢查、收藏他人的書信、電話、電信、電子數據和其他各私人資訊交換方式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場合下進行;合同中各方不得洩露私生活資訊。由此,若勞工簽署有上述條款的合同,則勞動使用者將有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勞工的個人資訊。由此,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勞工在簽署前應詳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