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按《陸路交通法》,高速公路專門給時速70公里以上的專用機動車、汽車、類似汽車以及具有修理、維修任務的車子流通。
據《陸路交通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者在高速公路上只能在規定位置停車、泊車。至於不可在規定位置而需要緊急停車、泊車的場合,駕駛者須將車駛出行車道,如果車子不能駛出車道,務必發出信號給其他車子示警。按此規定,駕駛者可以在規定位置停車,那就是高速公路最右側的邊道或高速公路上緊急停車道。然而,緊急停車道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如:車子壞了,車上人需要急救。
故此,駕駛者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隨意停車。(緊急情況除外)
據第100號《議定》第七和第五條規定,在高速公路上不在規定的位置停車的汽車駕駛者將被處罰600萬至800萬元,吊銷駕駛證2至4個月。
在高速公路上不在規定的位置停車的駕駛專用機動車者將被處罰300萬至500萬元,吊銷駕照2至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