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診治病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從事診治病者要遵守的原則是優先給以下場合診治:急救、6歲以下兒童、嚴重殘疾人士、80歲以上的長者、對革命有功者、孕婦。
按《醫保法》規定,您的場合屬退休對象,同時是革命有功者(有抗美勳章證書)就獲簽發編號HT的醫保卡。您享有的醫保權益是2號即革命有功者。然而,除了革命有功者可享有2號醫保待遇之外,仍有很多其他對象可享有2號醫保待遇,但不屬享有診治病優先權的對象。故此,您只出示醫保卡是未充分提供證明您可享有診治病優先權的憑證。
根據職能任務,衛生部有責任頒行在診治病單位如何辦理診治病手續的指引。社保機關將記取您的意見並向衛生部建議,以改革行政手續、簡化流程為目標頒行辦理診治病手續的指引,以免給病人帶來不便,確保病人的權益及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