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據2015年《軍事義務法》第四十一條及2018年第148號《通知》的第五條規定,以下場合所屬暫緩履行軍事義務:
●根據體檢委員會結論未達到服務軍伍的體康要求。
●是家庭中唯一勞動者,直接撫養沒有勞動能力或尚未達到勞動年齡的親人。
●屬患病軍人、落葉劑受害者、勞動能力下降61%至80%者的獨子。
●有兄弟姐妹是下士官、軍人正在軍中服務;下士官、戰士履行參加人民公安義務。
●屬按社經發展項目移民,頭3年來到特困鄉村工作者。
●獲調派到社經特困區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工、青年突擊隊員。
●正在普通教育單位學習;就讀大學全日制、大專全日制的教育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能證明是全家的唯一勞動者,直接撫養沒有勞動能力的親人才可暫緩軍事義務。
以妻子即將臨盆為由暫緩參加軍事義務是不屬上述場合,因此不可以暫緩履行參加軍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