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武英俊律師回答:在停車場寄存車輛一事通常只體現在停車卡,甚至只通過口頭。因此,根據2015年《民法》第一百十六條,此活動可以視為民事交易。據此,民事交易是造成發生、改變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單方合同或法理行為。這些交易意味著雙方之間保留財產的合同(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
2015年《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還規定保管財產的義務。具體是,受託人必須按照約定保管財產及將財產歸還給寄存人,其中須確保財產的原狀;在必要時才可更改財產保管方式,但必須立即通知寄存人;若發生財產損壞風險或須銷毀財產的場合,須及時通知寄存人,並要求寄存人在一定的時限內作出處理方式。
此外,萬一存放的財產丟失或損壞,受託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的場合除外。
但向停車場索賠也很難實現。因為儘管法律規定須確保財產的原狀,但後視鏡、雨刷等狀況沒有顯示在存車卡上,所以萬一車輛丟失零部件,停車場主理人可能拒絕承擔責任。
因此,車主應該將車寄存在有安裝攝像頭的停車場,以萬一發生車輛被偷零部件的場合,就可以從監控攝像頭調取圖像以確定須承擔責任的人。另外,在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前,可以拍下車輛狀況的照片,作為向停車場主理人索賠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