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仲大與共事律師公司副經理劉翹莊律師回答:2007年《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傳染媒介”是指帶有傳染性病原體,並可能傳播病毒的昆蟲、動物、環境、食品和其它各種物體。
2007年《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c點規定,必須銷毀作為疾病傳播媒介的動物、食品和其它物體。
據此,想在疫區銷毀動物以清潔、消毒,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包括:被銷毀的動物帶有傳染性病原體和帶有傳染性病原體可能傳播疾病。
對於上述場合,儘管那對夫婦感染了新冠病毒,但未有依據來確定15隻狗和1隻貓帶有傳染性病原體。另外,實際上在越南也從未發現新冠病毒從寵物傳染給人或反之的場合。因此,未能肯定那對夫婦的狗群是傳染媒介。
另外,在疫區的清潔、消毒工作是流動抗疫隊的責任,而在接到抗疫指委會要求後才可按專業流程進行。機關、組織、個人按權力醫療機關的指引實施清潔、滅菌、消毒措施。
隔離區管委會在抗疫指委會沒有要求,就擅自銷毀狗群是不符合規定的。不僅如此,銷毀活動也沒有權力醫療機關的指引。
因此,這樣銷毀來自疫區的動物一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上述的違規行為引起對損失賠償責任。具體是,狗群的主人有權要求有關人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現行法律尚未明確地規定國家對違規銷毀動物行為的賠償責任,因此損失程度將會很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