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勇律師回答:據2012年《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以及財政部2013年頒行的第153號《通知》第五條第一款(2014年第105號《通知》修改、補充)規定,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0天內,被處罰的組織、個人須到 國庫交款或打款給寫 在處罰決定書上的國庫賬號。
如果超過上述規定期限,被處罰的組織、個人將被強制履行處 罰決定。每一天延遲 交款的組織、個人須補交等於罰款金額的0.05的罰金。
此時,罰款金額=未繳納罰款的款項+(罰款的款項x0.05x延遲繳納罰款的日數)
據2012年《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減罰金的場合是:如果受罰者被處罰300萬元以上,因突發情況,如:天災、火警、意外事故、疫病、患上惡疾而陷入經濟困難的處境,無法履行處罰決定。
陷入上述處境的受罰者須獲居住地的鄉級人委會確認或該人工作、學習機關、單位確認。同時,受罰者必須寫一份免減部分或全部罰款的申請書,向頒行處罰決定單位提交以獲審批。故此,黃文進讀者的場合不屬於獲審批免減罰款以及免除因延遲繳納違反交規罰款而補交罰金的場合。請你務必從速繳納罰款以及因推遲繳納罰款而須補交的罰金以免罰款與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