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會保險機關回答:《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勞工是強制繳納社保對象的公民包括:“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臨時性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的勞工,包括僱主與15歲以下勞工的法律代表人依勞動法律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社保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工和僱主繳納社保費、方式是每月按薪金制度來繳納。對照上述規定,強制繳納社保是要依勞動合同、工作合同和僱主每月給勞工支付的工資。
因此,你獲依勞動合同和薪資強制繳納社保9個月,餘下無享薪資的3個月就參加自願社保,這樣可以合併工作時間以獲享退休、撫恤和一次性等社保制度。然而,你須參考有關勞動合同、徵聘合同教師等法律規定,簽署教學合同時將確保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