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機關經理高文創答:2012年《勞動法》第34條第3款規定,非全日工作人員獲享薪資、權利和義務制度像全日工作人員一樣,工作機遇平等,不分別對待。
根據社保第959號《決定》,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臨時性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包括僱主與15歲以下勞工的法律代表人依勞動法律規定簽署勞動合同,都是強制繳納社保的對象。在繳納社保期間,繳納社保的月薪不可低於區域基本薪資。
因此,對於簽署期限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場合,企業須給勞工繳納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同時勞工獲享相關制度及休假,其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補貼制度像全日工作人員一樣。
此外,第959號《決定》還規定,勞工每月沒工作或沒薪酬14個工作天以上,不須繳納社保,享有產假制度的場合除外。如此,勞工仍照全月工作日上班,而所在工作單位按總工作時量來繳納社保、醫保和失業保險,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十二郡工作與結算軟件措施有限責任公司問:公司與1名勞工於2016年12月18日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至2017年1月18日就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公司向保險機關申報時,公司申報今年2月的勞工人數遞增,並於2月份開始為他們投保。然而,第十二郡保險機關要求本公司繳納1月份的社保。這個要求是否正確?
高文創經理答:根據《社保法》、各指引文本與第959號《決定》,對於勞工簽署試工期與正式合併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的場合,在試工期必須繳納社保、醫保和失業保險。對於勞工簽署試工期與正式分開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下的場合,試工期勞工不屬繳納社保的對象。
新平郡越南Arrive Technologies 有限責任公司問:根據現行規定,企業須檢查和將社保冊移交給勞工自行保管。可是,當勞工遺失或損壞了社保冊。請問,勞工或僱主有責任辦理再度申請社保冊的手續?
高文創經理:企業已將社保冊移交給勞工自行保管,但勞工不小心遺失或損壞社保冊,將分為兩個場合。若勞工還在企業工作,勞工須辦理再度申請社保冊的卷宗和呈遞社保機關,或通過工作企業呈遞以解決再度申請社保冊的問題。若勞工已離職,勞工須辦理再度申請社保冊的卷宗,之後呈遞社保機關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