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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薪資調升問題

陳清勝讀者問:我在一家公立事業單位任職員。勞動合同期限到今年9月份,也是到  調升薪資的期限。然而,最近,因個人原因,我申請不領薪休假2個月。請問,休假時間可算在調升薪資所積累的時間內嗎?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勞動聯團所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潮回答:據內務部於2013年頒行的第8號《通知》有關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工按積累時間調升薪資或提前調升薪資指引規定,不算在調升薪資所積累的時間內包括以下場合:因個人原因申請不領薪休假;獲派到國內外其他單位去學習、實習、出差、擔任專家,超過了職權機關規定的時間;被停止工作、被拘留的時間。審查工作積累時間以調升薪資是以月來計算。對於超出了天數的場合就如下計算:工作時間在11天以下(不包括法律規定的週休日及給薪休假)就不算;從11工作日以上就當1個月計算。按上述規定,職員不領薪休假的時間不可算在審查調升薪資所積累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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