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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訴訟,可否委託他人?

申訴者可委託具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人以解決事情。
有關土地訴訟,可否委託他人?
河內市杜文鋼讀者問:我被政府回收土地,然後我向河內市人委會上稟申訴。如今,河內市人委會傳召我前往協商。但現年80歲的我是榮軍、耳朵聾了,聽力不靈。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委託律師或其他人前往解決事情嗎?

河內市律師團鄧文強律師回答:據2015年《民事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可以委託其他人代替自己訂立、   實現民事交易。如法律規定某種民事關係務   必是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可委託其他人的場合除外。

同時,公民可委託其他人訂立、實現民事交易。受託人必須具民事行為能力。

故此,委託其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民事關係是公民在《民事法》獲規定的權益。

另外,2011年《申訴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指出,申訴者的權益包括:

自行申訴。對於申訴者是老弱病殘、體質欠佳或因客觀理由而不可親自申訴,可委託其父母、夫妻、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或具民事行為能力者代替申訴。

委託律師諮詢有關法律方面,或委託律師申訴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參加協商或委託合法代表人參加協商。

故此,杜文鋼讀者完全可以委託律師代替自己參加解決上述事情或委託具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人以解決上述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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