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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證實的手寫遺囑 是否具有法律價值?

寓居第十一郡第十三坊的裴清草讀者問: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一間住房和一塊地皮。按我丈夫以前立下的遺囑,在他去世後,將由我和兩個孩子繼承財產。
我丈夫現正病重,不知能否痊癒。萬一他去世,我和孩子們是否能按上述遺囑(未經證實)繼承財產,還是要分給丈夫與前妻(已離婚的妻子)的孩子?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富潤郡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阮德林律師答:2015年《民法》第627條規定遺囑的形式。據此,遺囑須以書面形式。如果不能訂立書面遺囑,則可以立下口頭遺囑。遺囑的內容和程序須確保符合法律。

2015年《民法》第630條第1款規定:遺囑須具備以下各條件:第一,立遺囑者須有意識、精神狀態良好和不受他人的威脅、欺詐、強迫等情況下設立遺囑。第二,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及違背社會道德;遺囑形式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630條第4款規定:“未經證實的遺囑只在滿足此條第1款規定的各項條件,才被視為合法。”

因此,對於您的場合,您丈夫的未經證實的手寫遺囑如果齊備第630條第1款的各項條件,則視為合法遺囑。據此,在您的 丈夫去世後,您和您的兩個孩子將有權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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