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審庭駁回我的要求之後,我提出申訴及複審庭決定接受我的申訴書,要求郡人委會取消行政決定,頒行新決定,同時重新為我計算地價。儘管法院已這樣判決,但郡人委會一年多來仍不執行。
請問,行政判決執行期限是多久?如果受執行方拖延執行,則如何處理?
請問,行政判決執行期限是多久?如果受執行方拖延執行,則如何處理?
本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答:《行政訴訟法》第311條規定,對於法院的判決、決定取消有關糾紛事件處理決定的行政決定、檢舉解決全部或一部分決定的場合,則被取消的決定或一部分決定不再生效。有關各方根據法院的判決、決定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來執行。
由於法院的判決已取消所公佈補償價的決定,要求郡方須為被回收土地的人重新計算補償價,因此郡人委會須執行此判決。判決自願執行時限為接到法院的判決、決定之日起30天內。
如果判決自願執行時限過後,而須執行判決的一方不執行,則獲執行判決的人有權向進行 初審的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執行法院的判決、決定。
按規定對違反行政判決執行工作領域法律的公務員、職工追究行政判決執行責任的第71號議定,根據違反性質、程度,可被譴責、警告、 下調薪級、降職、撤職、停止工作的紀律處分。 同時,在行政判決執行指導、檢查、督促工作中缺乏責任的機關、組織首長也將受相應的責任 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