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奈省律師團陳高大奇君律師回答:據司法部2015年頒行第15號《通知》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男女同居而沒登記結婚,生下孩子,孩子跟隨父親生活的場合有指引如何給孩子登記報生紙內容。 當父親辦理認親手續而無法與孩子母親聯繫,就不用在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上填寫母親的意見。
如果持有嬰兒母親的隨身證件、報生紙就填寫在有關母親資訊的欄目。如果沒有就根據嬰兒父親所提供的資訊 填寫,父親須對自己所提供的資訊負責任。
此外,據第15號《通知》第十一條指引,有兩個方法用來確定父子關係。第一,有醫療機關、鑒定機關或其他國內外有些權限機關確定父子、母子關係的文本。第二,如果沒有上述文本,務必有信件、影片、照片、其他物品證明父子、母子關係及父母承認孩子是他們所生的承諾書,至少男女雙方有兩個親戚作證。
將卷宗提交給居住地的鄉級人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