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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知去向,父親可否給孩子辦理出生證?

寓居隆安省清興讀者問:我和妻子同居多年,但沒註冊結婚。2018年初,我妻子生下一個男嬰後就不辭而別。至今,我仍未聯繫到。我妻子是孤兒、  籍貫不詳。目前,我孩子快滿2歲而沒有報生紙。請問,我能否給孩子辦理出生證?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同奈省律師團陳高大奇君律師回答:據司法部2015年頒行第15號《通知》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男女同居而沒登記結婚,生下孩子,孩子跟隨父親生活的場合有指引如何給孩子登記報生紙內容。 當父親辦理認親手續而無法與孩子母親聯繫,就不用在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上填寫母親的意見。

如果持有嬰兒母親的隨身證件、報生紙就填寫在有關母親資訊的欄目。如果沒有就根據嬰兒父親所提供的資訊  填寫,父親須對自己所提供的資訊負責任。

此外,據第15號《通知》第十一條指引,有兩個方法用來確定父子關係。第一,有醫療機關、鑒定機關或其他國內外有些權限機關確定父子、母子關係的文本。第二,如果沒有上述文本,務必有信件、影片、照片、其他物品證明父子、母子關係及父母承認孩子是他們所生的承諾書,至少男女雙方有兩個親戚作證。

將卷宗提交給居住地的鄉級人委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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