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回答:坐在汽車裡的人在未觀察,未確保安全條件時打開車門被視為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
公安部頒佈的2020年第65號《通知》規定,自8月5日起,交警可以根據社交網上的圖像和反映意見作為證實及對違規行為懲處的依據。因此,對於上述情況,交警完全有 權使用社交網的視頻以證實及對汽車在行駛時不慎打開車門的行為進行處理。
2019年第100號《議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b點規定,汽車上的乘客若在汽車行駛時打開車門,將被罰款30萬至40萬元。如果這一行為由司機做的,就處以40萬至60萬元罰款。同時,據第100號《議定》第五條第二款g點和第十一款c點,違規者若釀成交通事故,還被剝奪駕照使用權2至4個月。另一方面,汽車正行駛時打開車門者若造成交通事故,須承擔對自己行為所致的損失賠償責任。根據2015年《民法》,這是賠償合同以外損失的責任。
違規者若導致他人受生命嚴重損失,就根據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260條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是, 2015年《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參加陸路交通者若在以下各場合之一違反陸路交通安全規定,導致他人受損失,就被罰款3000萬至1億元,被管制至3年,或受1至5年的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造成1人受傷,或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
-造成兩人以上受傷,或身體傷殘,而這些受害者的總身體傷殘率達61%至121%。
-造成1億至5億元以下的財產損失。
對上述罪名的最高刑罰為15年有期徒刑。犯罪者還可能被禁止擔任某些職務,禁止從事某行業或從事某些工作1到5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