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陳雲玲律師回答:根據指引落實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若干條款的2016年1號聯席《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對於男女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註冊手續(不論是否違反結婚條件),若有要求取消非法的婚姻關係或離婚,已獲法院受理的場合,將落實《婚姻與家庭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宣佈不公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若要求法院處理父親、母親、孩子之間的權益和義務,以及各方的財產、義務、合同關係,將按《婚姻與家庭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處理。
因此,你們於2009年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註冊手續,故得不到公認夫婦關係。若你想離婚,就按類似已註冊結婚的場合辦理離婚手續,法院將發出不公認夫妻關係的《決定》。對於你於2015年所購買的住房,只要能證明你使用私有款項來購買,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你丈夫不獲享任何權益。若你夫丈離婚時要求分配你的住房,你可以要求法院公認那間住房是你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