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住房是否屬於私有財產?
武越全讀者問:我和女朋友認識一年了,打算結婚。在我們相識之前,我有登記購買一間公寓住房,現已交房,但還沒有粉紅簿。這間公寓住房是用我以前的儲蓄和銀行貸款買的。 若我們結婚,這間住房是否是我的私有財產?
市律師團所屬信安有限責任法律公司對外經理阮氏香律師回答: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四十三條,妻子或丈夫的私有財產包括:
-每個人婚前擁有的財產;一方在婚姻期間獲繼承、贈送的財產;一方獲分的財產;為一方的基本需求服務的財產。
-其他財產:根據知識產權規定對知識產權對象的財產權;妻子、丈夫根據法院或其他權力機關的判決、決定確立所有權的財產;妻子、丈夫依照對革命有功者 優惠制度規定獲享的津貼、優惠制度;與妻子、丈夫 身份相關的其他財產權(根據2014年第126號《議定》第十一條)。
-由妻子、丈夫的私有財產形成的財產。
-各方在分割共同財產後從私有財產收取的收益、利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場合除外。
因此,婚前購買的公寓住房(使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是私有財產。
但在結婚後:
-若妻子或丈夫沒有將私有財產併入共同財產,則那是妻子或丈夫的私有財產。
-若將私有財產併入共同財產,則那是夫妻雙方約定的共同財產。將妻子或丈夫的私有財產併入共同財產的協議必須在書面上進行,並須經過公證或證實。另外,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離婚時妻子、丈夫的私有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誰的私有財產屬於其所有權,私有財產已併入共同財產的場合除外。
若私有財產和共同財產已合併,而夫妻雙方要求劃分財產,則每個人將獲享自己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價值,夫妻另有約定的場合除外。
因此,若共同財產不包括私有財產,則婚前購買的公寓住房屬於私有財產,歸妻子或丈夫所有及此人有權處置和使用,無論是在婚姻期間或離婚時。
若已將私有財產和共同財產合併起來,則每個人將獲享自己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價值◆
購房、育兒丈夫不出錢,離婚卻要分享房子
阮端絨讀者問:我和丈夫結婚9年了,婚姻生活不幸福,所以打算離婚。在一起期間,我們買了一間住房,但完全由我出錢的。其中一部分是我的父母給的,一部分是我從朋友借來和銀行貸款的。我同意離婚,撫養兩個孩子,不要求丈夫提供撫養費,但他仍要分享房子,我應該怎麼辦?
市律師團黎忠發律師回答:根據《婚姻與家庭法》第三十三條,你在婚姻期間賺到的工資仍被視為共同財產。你從朋友借錢,用你的工資償還,則這筆款項被視為積累的錢,是共同財產。
至於你的父母給予用於買房的錢,若有足夠的證據,則被視為私有財產(根據《婚姻與家庭法》第四十三條)。
因此,原則上,你不同意將父母給予的錢併入共有財產,則在分割財產時,將平分在扣除父母給予的錢之後剩餘的住房價值。
至於你從朋友借來用於買房,但未償還的錢被視為共同債務。
因為這是你和孩子們在離婚後居住的唯一住房,因此有權要求保留這間住房。你有義務將錢退還給丈夫◆
離婚是否要歸還結婚時獲贈款項、黃金?
阮氏清水讀者問:由於婚姻生活不幸福,所以我單方提出離婚。我婆婆要求我須歸還她在婚禮贈送款項和黃金。她這樣做符合規定嗎?
高見法律有限責任公司高世論律師回答: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妻子、丈夫在婚姻期間建造的財產,勞動、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的收入,從私有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收取的收益、利潤,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場合除外;夫妻共同獲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夫妻雙方同意是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你們夫妻在註冊結婚後獲贈款項和黃金是共同財產。
值婚禮之際贈送款項、黃金一事按2015年《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是財產贈與合同形式。財產贈與在雙方協議下進行,其中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和所有權轉讓給受贈人而不要求賠償,受贈人同意接受。這意味著,在贈與財產之後,贈與人不再持有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值婚禮之際向你們夫妻贈送款項、黃金不再歸贈與人所有,因此該人不能要求你們夫妻歸還。換言之,你們夫妻沒有義務退還你婆婆在結婚時贈送款項、黃金。
另外,在婚禮贈送款項、黃金一事不是有條件的贈與形式,因此在離婚時不須退還。這些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只能考慮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