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3個月多,
可否獲享失業津貼?
可否獲享失業津貼?
家住本市的青松讀者問:我以前在本市一家企業工作,參加社保了5年。於2022年3月上旬,我辭去在公司的工作,打算尋找別的工作。但我離職了4個月多,仍未找到符合的工作。我想問,離職了4個月多,可否得到受理失業津貼卷宗?
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回答:2020年第61號《議定》修訂的2015年第28號《議定》第十六條規定,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尚未找到工作及想獲享失業津貼的勞工須直接向想領取失業津貼的地方就業服務中心繳納申請享失業津貼的卷宗。
根據上述規定,接收失業津貼卷宗的時限為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接收失業津貼卷宗的時限為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月。
對於已經過了卷宗接收時間的場合,將不得獲享失業津貼。至於未領取失業津貼的社保參加時間,將獲保留,並計入下次獲享失業津貼的時間。
正享失業津貼的人若找到工作,須通知就業服務中心。
找到工作仍繼續領取失業津貼可會受罰?
家住本市的文俊讀者問:於2022年7月初,根據就業服務中心的決定,我領取了6個月的失業津貼。但在9月初,我開始在新公司工作。那麼,我現已找到工作,但此前已領取失業津貼,是否被視為違規?
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回答:根據2020年第61號《議定》第一條第九款(修訂、補充2015年第28號《議定》),當勞工找到工作時,將停止獲享失業津貼。
勞工若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就被確定是有工作:已簽訂臨時性工作合同、勞動合同或從事期限為1個月以上的一定工作;對於不屬於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合同的對象,有錄用或委任《決定》等。
另外,《就業法》規定,勞工若找到工作,須向就業服務中心通知,並停止領取失業津貼。
根據2020年第28號《議定》,正享失業津貼的勞工若找到工作,而沒有向就業服務中心通知,將被罰款100萬至200萬元。
因此,你已找到工作,但沒有向就業服務中心通知,而仍繼續領取失業津貼,則可被罰款100萬至200萬元,同時必須退還在有工作期間領取的失業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