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墜坑損壞,向誰索賠?
參加交通者因墜入路坑而受到損失的場合不罕見,但大部分都將其視為意外事故,沒有索賠。
據寓居後江省渭清市的杜明和反映,以他為車主的汽車最近於深夜在忠良-美順高速公路往忠良方向行駛,突然墜落路坑,導致汽車的左前輪爆裂和輪輞損壞。
他已聯繫忠良-美順高速公路運作管理單位的電話總台,要求派人前來作筆錄。然後,他還給多個交通管理職能單位打電話,但這些單位都說此問題不屬於其管理範圍,並指引聯繫其他單位。
杜明和不滿地說:“我的汽車是於2019年買的,但我少時使用,得到定期保養,甚至輪胎還新的。這是有收費(BOT) 的路線,但道路質量太差,導致汽車遇上事故。我應該找誰來負責和賠償?”
不僅杜明和,還有很多人在路上遇上與路坑有關的事故,但不知道需聯哪個機關處理?
市律師團武丹麥律師告知,根據2008 年《陸路交通法》、關於高速公路工程管理、運作和維護規定的2014年第32號《議定》,國道系統由交通運輸部管理;跨省、跨市道路由省級人委會管理;專用道路、航空線路由國家管理和開發、使用不來自國家財政預算的資金投資建設的道路由開發商按規定管理、維修。
原則上,每個地方的高速公路乃交通道路系統由地方省級人委會管理、運作,而直屬機關是市交通運輸廳。
但在如BOT項目的一些特殊情況下,負責的主體按照項目投資審批規定和合同。
具體是,負責開發、維修高速公路的單位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根據與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與投資商(對於以公私合作夥伴形式投建的項目)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這些機關、組織負責高速公路運作、管理、維修、保養、檢查工作;當工程損壞、塌陷、出現路坑或給車輛造成阻礙時,須及時修復以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武丹麥律師認為,若不及時修復或不採取安全警示措施,造成財產損失或影響到參加交通者的健康、生命等,這些機關、組織須負主要責任,必須配合對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若有足夠構成犯罪的因素,則視事故的性質、程度和後果,這些主體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5年後可否要求進行案件執行?
寓居平順省的玉創讀者問:2015年,我是回收土地糾紛案件的原告,並獲法院宣告勝訴。當時,由於被告的家境困難,所以我沒有要求進行案件執行,同意讓此人繼續在我的土地上居住。現在,被告的家境已穩定,因此我想要求進行案件執行,可以嗎?
市律師團律師裴氏瓊蓮律師回答:根據2014年修訂的《民事案執行法》第三十條,民事案執行時效如下:自判決、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年內,獲執行案件的人、須執行案件的人有權要求民事案執行機關作出判決執行《決定》。
若判決、決定有規定履行義務的期限,則5年的期限是自該義務到期之日起計算。
因此,對於玉創讀者的場合,要求執行案件的5年期限已過,因此不能要求案件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借用土地者執行案件的手續,而只能靠其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