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盛郡讀者陳文煌問:我參加社保了多年。我可否把社保費繳納時間送給家人?
市社保機關經理潘文敏回答:《社保法》明確規定社保費繳納原則和勞工在參加社保時的權利。據此,參加社保者不能將其投保時間作為禮物以送給家人。
第十二郡Vina Takeuchi有限責任公司問:本公司與一名勞工簽訂期限為1年(從今年1月至12月底)的兼職勞動合同。但後來, 該勞工申請並獲公司批准從4月至7月底連續停職4個月。在停職期間,公司是否要為其繳納強制性社保費?
市社保機關經理潘文敏回答:據《社保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勞工每月不工作或不享薪資14天以上,就不須繳納當月社保費。那段時間不獲計算為享社保制度的時間,享有產假制度的場合除外。因此,在勞工無薪停職的時間,公司不必為其繳納強制性社保費。在勞工復工後,企業只要申報增加投保人數就行。
本市讀者陳文英問:我在平新郡一家公司工作。2021年初,我與公司簽訂期限為1年的勞動合同。以前在工作過程中,公司總是按時支付工資。但從3月份以來,由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公司遇上財政困難,所以沒有給我付薪。請問,若公司連續1個月多沒有給勞工發工資,則勞工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嗎?若勞工離職,是否要提前通知?
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回答:2019年《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兩個場合:提前通知和不要提前通知。
關於勞工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但須提前向僱主通知的規定:對於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工須至少提前45天通知僱主。對於期限為 12個 至 36 個月的勞動合同,須至少提前 30天通知。對於期限為 12 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須至少3天前通知。
對於若干特殊的行業、工作,提前通知的時限按照政府的規定。
勞工在以下場合下可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 勞工不得安排按合同的工作、工作地點或不得到確保工作條件。僱主不支付足夠的工資或不按時支付工資。對於僱主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及已想方設法克服,但仍無法按時付薪,則不得遲緩30天以上。勞工被僱主虐待、毆打或有侮辱性的言行,影響其健康、人品、名譽;被強迫工作;勞工在工作處遭性騷擾;女勞工因懷孕而須停職等。
因此,對於你的場合,若公司過了1個月仍未支付工資,你有權 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