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長黎明晉回答:根據政府有關烈士親人如:父母、妻子或丈夫、親生兒女、乾兒女和有養育烈士功勞者的2013年第31號 《議定》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烈士的丈夫或妻子再婚就被不再是烈士的親人,因此不獲享烈士親人待遇。
然而,雖然烈士的妻子或丈夫再婚,但仍本著情感與責任,照常照顧烈士家庭,養育烈士兒女,據2013年第31號《議定》 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烈士妻子或丈夫則獲享一次性的定額來替代每月的撫恤金”,這是對於有烈士家人或家族中人具文本肯定已養育烈士兒女成長或奉養烈士父母至百年歸老,並且有鄉級人委會證實的場合。
如此,按規定,已再婚的烈士妻子可享有每月津貼而不獲享其他有如烈士親人的優撫制度,不屬獲安葬本市烈士陵園內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