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友名律師回答:《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定罪者、機關、組織和所有人有權發現判決書、已生效的法院《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並可向權限機關抗議。”因此,若發現複審判決書違反法律規定,你有權書面通報和附帶相關證據、資訊、物品,寄給有解決抗議權限的機關。
你的書面通報主要內容如下:日期;通報個人的姓名、地址;已生效但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判決書和《決定》;被發現的違規內容;建議權限機關查核你的抗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該通報文本須寄給有解決抗議的權限機關,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有權按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決定》監督審手續解決抗議;必要時,還對已生效的其他法院判決書、《決定》解決抗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除外;二、中央軍事法庭庭長、中央軍事檢察院院長,有權按已生效的軍區級軍事法庭、區域軍事法庭的判決書和《決定》監督審手續解決抗議;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在屬於國家範圍內,有權按已生效的省級人民法院和縣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決定》作出對抗議之事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