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回答:據2019年第100號《議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以防止行政違規的行徑,職權單位有權對違規者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最多7日進行扣留交通工具。也按上述規定,汽車駕駛者被扣留汽車若犯下以下的場合:
●駕車時,駕駛者每100毫升血液中未超出50毫克酒精濃度或每公升呼出氣體中未超出0.25毫克酒精濃度。
●駕車時,駕駛者每100毫升血液中超出50至80毫克酒精濃度或每公升呼出氣體中超出0.25至0.4毫克酒精 濃度。
●駕車時,駕駛者每100毫升血液中超出80毫克酒精濃度或每公升呼出氣體中未超出0.4毫克酒精濃度。
●在高速公路逆行或把車退行。
●不遵從公務執行者的毒品、酒精檢查要求。
●駕車時,體內有毒品殘留。
●沒有符合規定的車證或使用逾期車證。
●不執行掛上車牌。(對要求有車牌的車子)
●使用逾期一個月以下的環保及技術安全鑒定標籤或鑒定證明書。
●沒有或使用逾期一個月以上的環保及技術安全鑒定標籤或鑒定證明書。
●車沒有剎車系統或剎車系統失靈,未達技術安全標準。
●使用車牌與證件上的車牌號碼不符,或使用不是有權限機關簽發的車牌。
●使用車證、證明書、環保及技術安全鑒定標籤不是有權限機關簽發或被塗改;使用不符車底盤編碼的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