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秋桃律師回答:據法律規定,提出離婚者須充分提交以下各種證件:
-結婚註冊(正本)。
-夫妻和丈夫的人民證;戶口簿(經證實的 副本)。
-孩子的出生證(若有共同的孩子,經證實的副本)。
-共同財產所有權證書(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經證實的副本)。
-離婚申請書。
法律規定,被視為證據的資料須是由權力機關、組織簽發、確認的正本或經公證、證實的副本。因此,提出離婚者須提交結婚證書正本。但若這種證書丟失,可以使用以下的各種證件代替:
-經證實的結婚證副本:由人委會或公證處、辦公室按照正本來證明副本與正本相符。
-婚姻證書摘錄副本:原證書管理機關將按照原本卷宗來簽發副本,其內容與原本卷宗中記錄的內容完全相同。
-重新辦理的結婚證書:此前,夫妻已於2016年1月1日前在越南權力機關辦理結婚註冊手續,但若戶口簿和結婚證正本都丟失,就可以重新辦理結婚證書。
因此,對於你的場合(丟失結婚證書),可以使用上述3種替代證件來提交離婚卷宗◆